《民法典》還沒學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簡稱《擔保制度解釋》)出來了,《民法典》與《擔保制度解釋》都已經于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作為律師,想想就頭禿: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施行了,作為辦案一線人員,還沒學習……
2021年1月11日,本所高級合伙人許建添律師向申駿的同事們分享了一些他個人學習《民法典》及《擔保制度解釋》的頭禿經驗。
首先許律師向大家介紹了關于擔保功能主義立法理念的來源及其在《民法典》和《擔保制度解釋》中的體現,然后給同事們講了他對《擔保制度解釋》中部分條款的理解。

比如:
第一條 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本條的核心在于“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這是對《民法典》第388條“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進行解釋。
“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有關”二字范圍劃定很模糊,許律師整理了以下幾條本解釋與擔保功能相關的主要規定:第37條(以所有權有爭議或監管的財產擔保)、第39條(主債權分割轉讓對擔保人的影響)、第41條(擔保財產被添付)、第42條(抵押財產毀損滅失被征收)、第53條(關于動產和權利擔保合同中對擔保財產概括性描述)、第54條(關于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56條(正常經營中的買受人規則)及第57條(PMSI)。
本來小編還想繼續整理許律師分享的內容,后來聽說許律師今后會逐步把他學習的體現寫成文章發出來,小編就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