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作為破解共有財產執行僵局問題的手段之一,在很多情況下可以防止債務人通過離婚等方式轉移財產。但是由于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簡單,且不同地區法院對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是否應作為執行共同共有房屋的前置程序的觀點不一,因而導致司法實務中各地區法院對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的處理不同,訴訟風險相對較高。故本文旨在對在上海地區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的實務重點問題進行探討。 一、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的法律依據 首先,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簡稱《查扣凍規定》)中的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從立法目的的角度來看,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制度是為了代替債務人將其與他人共同之財產從共同共有的狀態轉換為按份共有的狀態,為債權人分割非債務人財產提供執行依據。因此,債權人代位析產應僅限于析出份額而非清償債權,屬于形成權之訴。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303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未履行法院判決被列為被執行人,應屬于《民法典》第303條規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最后,債權人代位析產案件在2021年之前一直沒有單獨的案由,基于司法實務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修正《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在第三級案由“54.共有糾紛”項下增加了“(4)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至此,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也有了獨立的案由。 二、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的前置條件 (一)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的前置條件包括: 1.債權人對作為財產共有人之一的債務人享有債權,且該債權已經得到了法律上的確認; 2.債權人就生效債權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除共有財產外,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4.財產共有人都未主張或怠于對共有財產進行析產分割。 相關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滬02民終5186號 裁判觀點:“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旨在明確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范圍,推動執行案件進一步處置經明確后的財產以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根據相關規定,此類訴訟的提起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債權人對作為財產共有人之一的債務人享有債權,且該債權已經得到了法律上的確認;第二,債權人就生效債權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三,除共有財產外,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第四,財產共有人都未主張或怠于對共有財產進行析產分割?!?/span> (二)房屋尚未被查封的,債權人不能提起代位析產訴訟 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應針對已經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財產,如果案涉房產尚未被查封,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1民終9980號 裁判觀點:“本案系上訴人作為郭某1的債權人提起的代位析產之訴。上訴人在上海市楊浦區法院依法作出(2014)楊民一(民)初字第7016號判決之后,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了終結執行民事裁定書。現執行法院未啟動恢復執行程序,且系爭房屋并未依法查封,故上訴人不具備提起代為析產之訴的條件。原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無不當?!?/span> (三)輪候查封的房產,債權人不能提起代位析產訴訟 由于輪候查封的法律效力,需要在解除在先查封或在先查封失效后才能生效。所以,債權人輪候查封房產的,不符合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的條件。 相關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2民終11425號 裁判觀點:“由于對某一標的物的輪候查封的效力待定,只有在先查封解除或自動失效后,輪候查封才自動生效。而涉案房屋已由北戴河區法院以(2019)冀0304民初67號案正式查封,現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序。在兩案均為普通債權的情況下,涉案房屋應當由北戴河區法院變價處置,黃浦法院無權處置,因此,韓美玉作為輪候查封的債權人,也就不具有通過代位析產推進涉案房屋處分分配的資格,青浦法院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韓美玉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主張權利?!?/span> 三、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的管轄法院 上海地區法院通常認為,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不同于普通的析產訴訟,其發生在執行過程中,應當由執行法院專屬管轄。并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11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執行實施、執行異議、執行復議、執行監督、執行協調、執行請示等執行案件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代位析產之訴等涉執行的訴訟案件,由立案機構進行立案審查,并納入審判和執行案件統一管理體系”。所以,該類案件應當由執行法院管轄。 但在司法實務中,也有不同觀點,例如上海一中院在(2021)滬01民轄終51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屬于“專屬專門管轄”的類型,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但筆者認為,從代位析產訴訟的目的角度考慮,是為了后續執行目的的實現。提起該訴訟的前提是執行法院已對財產實施了查扣凍等強制措施;故析產訴訟結束后,理應由執行法院進行處置,所以代位析產訴訟作為因執行僵局產生的附隨訴訟,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更為適宜。 相關案例: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4民初15441號 裁判觀點:“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在案材料及原告陳述,本案系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系執行過程中的附隨訴訟,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的前提條件及后續處置都與執行實施行為相關,依附于執行實施權上的裁判權應由執行實施法院管轄,更利于審執兼顧且符合執行權內部分權之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處理?!?/span>? 四、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的其他注意事項 1.確認標的物在析產之后可以變價處置 在提起代位析產訴訟之前需與執行法院確認標的物在析產之后可作變價處置,否則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無實質意義。 2.確定原被告 債權人提起的代位析產訴訟中,債權人列為原告,其他共有人為被告,實務中,被執行人既可列為被告也可視情況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查詢析產標的物的權屬及自然狀況 開庭前需要向法院提交析產標的物的權屬及自然狀況,債權人可向執行法院申請查詢并對分割財產進行產調。 4.確定債權人代位析產的訴訟請求 實踐中,申請執行人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請求較為一致,通常表述為:確認被執行人對案涉房屋享有X%的份額。同時,代位訴訟的訴訟請求應限于析出份額,而不包括清償債權。同時,房屋產權登記通常僅顯示房屋為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同共有,債權人無法得知共有人對案涉房屋的出資額等信息,且通常待分割財產為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在訴訟請求中可以均等分割為基礎,考慮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如出資額、還貸情況、裝修維修情況等)大小及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其中貢獻大小是確定分割的主要參考因素。 5. 案件受理費、保全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關于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如有,下同)的負擔,經檢索上海地區判例,大部分法院判決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全部由被告承擔;部分案件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而少數情況則由原告承擔一定比例,其余部分由被告承擔。 五、結語 本文作者為申駿律師事務所張長越、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