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破產清算,其資產狀況已經非常惡劣,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相關規定,破產財產需要先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工資社保、欠繳稅款后,才能清償普通破產債權;同時,根據該法第109、110條的相關規定,擔保權權利人對擔保財產的優先權還要優先于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因此,在破產財產清償完畢各類優先債權后,普通債權人能獲得的清償通常十分有限。顯然,若電梯工程款能被認定為具有優先權,那么對破產債權清償結果將產生重大影響。 一、建設工程款優先權的法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第(四)項:“下列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四)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6條:“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第945條:“【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保護】人民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處置濟南彩石山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請示的答復》(【2014】執他字第23、24號)指出:“……與執行程序相比,破產程序能更好地清理債權債務。在破產程序中,《批復》關于優先保護商品房買受人權利的規定也應予以適用,請你院考慮可否引導相關案件通過破產程序處理。 二、主張優先權的第一困境——安裝款債權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價款債權享有優先權存在爭議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閩民申1931號】再審裁定書中,法院認為:“根據日立電梯公司起訴的事實,該公司與夏商食品公司僅僅就電梯的安裝達成協議,日立電梯公司不參與房屋等不動產的建造、裝修的其他事項,故雙方應為承攬合同關系,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而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皖12民轄終64號】二審裁定書中,法院則認為:“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電梯安裝合同》未涉及電梯作為產品本身的制作及買賣,而是就金悅幸福華庭電梯安裝工程的工程內容、工期、工程質量與驗收、項目技術安全要求等進行的約定,其中“委托工程項目”部分載明為:“1、到貨前的現場跟蹤和土建指導;2、電梯貨物的吊裝、卸貨就位;3、電梯安裝施工電梯井道防護;4、安裝工程項目過程監控和現場管理……”一審法院根據合同具體內容,結合陳學松的訴訟請求,認為合同成果與不動產構成附和,因此將本案案由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無不當 三、主張優先權的第二困境——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需要主動行使,且有行使期限要求 四、主張優先權的第三困境——權利行使方式必須符合要求